【以案释法】无儿无女,如何养老?

  • 陈希
  • 日期:2024-12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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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背景

 

 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观念的不断变革,丁克家庭和失独家庭在现代社会中逐渐增多,并且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。养老是每个人都避免不了的问题,但这两类家庭在养老问题上均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困境,需要精心规划和应对。在传统观念里,我们都希望“养儿养女能防老。”可是,有的老人因为种种原因,膝下无儿女,或者失去了“儿女的关爱”,因此有可能面临一些法律问题和权利保障的困扰。正应如此,我们就以案说法,结合生活中的事例来探讨无子女老人的养老问题。

 

案例回顾

 

  王老太是一位77岁的退休老干部,她的丈夫在早些年去世,膝下并无子女,王老太的兄弟姐妹也都已经过世,只有几个侄子侄女偶尔来看望她。

  王老太平时就住在自己的房子里,保姆小张平日里负责照顾她的饮食起居。小张是王老太邻居的女儿,一直尽心尽责地照料王老太,与王老太建立了深厚的感情。

  近些年,王老太身体还算健康,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开始出现了一些老年痴呆的症状,比如有时候会忘记自己的东西放在哪里了,有时候会无缘无故地发脾气或者哭泣,甚至有时候会不认识自己的亲戚朋友等等。保姆小张及时发现了这些情况,十分注意王老太的情绪,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陪伴她聊天、散步、娱乐放松等,这些举动都让王老太感到暖心,于是王老太很感激保姆小张对她的照顾,想要把自己过世后的遗产都留给小张,作为对她的回报和感谢。    

  在再三思考和了解下,王老太找到了一家专业的遗嘱库机构,与小张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,约定由小张承担她的生养死葬义务,而她则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小张,这份遗赠扶养协议由遗嘱库机构见证,并备案于民政部门。

  王老太的侄子侄女得知了这件事,感到非常不满意。他们集体认为小张一个外人,不应该得到王老太的财产,而他们作为王老太的旁系亲属,应该有继承权。

  他们找王老太并劝说她撤销遗赠扶养协议,把财产留给他们。王老太拒绝了他们的要求,说自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有权决定自己的财产去向,而且小张对她比他们好得多。他们见劝说无效,就要将其告上法庭。

 

案例分析

 

  在这个案例中,王老太没有亲生子女,侄子侄女也并不经常照顾她,因此她找到了小张作为自己的保姆照顾她的起居饮食。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,王老太对小张表现出极高的信任和满意度,决定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小张来回报她的照顾与关爱。

  根据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:“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、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。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,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,享有受遗赠的权利。所以可以看出,遗产是可以赠给外人的,一般对于遗产就是属于个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,是可以由自己合理的分配,但对于要赠送给外人就必须要有合法的遗嘱,从而可以按遗嘱的内容分配给他人”。

  本案中,王老太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主观上有明确的赠与意图,且客观上与保姆小张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,并经由遗嘱库认定,而保姆小张也愿意担任王老太的监护人并履行相应义务,故该协议合法有效。

  同时,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: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,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,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。老年人自有的住房,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。王老太的侄子侄女在法律上属于旁系亲属,既没有对王老太的赡养义务,也不具有对她的财产继承权,故他们没有资格撤销或变更王老太和小张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,也没有理由向法院起诉。虽然他们对王老太所做出的遗赠抚养协议感到十分不满,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若他们强行要求王老太将房产留给他们,可能会造成侵占的行为,并且如果因为矛盾激化而发生暴力冲突,那么结果是十分严重的。

 

《民法典》中关于遗产赠与相关规定

 

  第六百六十二条 【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】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,赠与人不承担责任。附义务的赠与,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,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。

 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,造成受赠人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  第六百六十三条 【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】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:

  (一)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;

  (二)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;

  (三)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。

  赠与人的撤销权,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。

 

 没有子女的老人如何安度晚年?这是一个需要社会共同思考的问题。社会需要重视丁克家庭和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,为他们提供支持和保障,而这类家庭自身可以通过制定详细的财务计划、选择合适的养老方式、接受心理支持以及社会的关怀和支持等方式,度过一个有品质的晚年生活。同时,我们也需要加强法律和社会制度的保障,确保这些特殊家庭能够得到应有的权益和关怀。只有这样,我们才能真正实现一个充满温暖关怀的社会养老大家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