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基本案情
老王与老张结婚后育有二子,长子张大、次子张二。老王与老张均已退休,自张二大学毕业起一直与其共同居住生活。老张、老王随着年龄增大身体机能也逐步开始退化,期间多次前往医院就医并自付医疗费用及护理费共计15万余元,保姆费12万余元。后来老张因病被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。老王、老张每月也可领取一定金额的养老保险。张大目前独自在其他城市生活,名下并无房产,也并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。因张大多年来从未履行赡养义务,故老张、老王将其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张大承担医疗费、保姆费的一半,并每月向老张、老王支付赡养费。
法院判决张大分摊老张、老王实际产生的医疗费、保姆费费用的四分之一及未来医疗费的二分之一;再根据老张、老王实际居住地当年度人均消费支出以及张大的现状,酌情判令张大每月支付老张、老王赡养费,并且每年每月问候看望老张、老王。
二、法律分析
本案涉及父母有一定经济来源、子女经济困难的裁判尺度问题。对于父母有退休金,子女名下无财产能否免除赡养费义务,法院依法认定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,对于具体金额的问题,结合父母的实际需求、日常生活水平、其居住地当年人均消费支出,同时兼顾子女的经济及生活状况综合考虑。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,父母的经济困难与否只能影响赡养费的数额,而不能决定赡养义务的有无。
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,不仅表现在子女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,更重要的还是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。值得特别说明的是,成年子女探望父母即是义务也是权利。子女希望能够探望父母是人之常情,他人不得干预。子女有权采取通电话、微信视频或探视等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。我们不仅要提倡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,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终保障力。当道德约束失效时,被赡养人可以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
三、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七条:“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”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十四条:“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,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。
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。
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。”